塞浦路斯公司类型
塞浦路斯有限责任公司介绍
1) 法制:塞浦路斯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;
2) 监管立法:塞浦路斯公司的成立受 1951 年公司法(经修订)的约束;
3) 公司活动:塞浦路斯公司可以从事不需要特定许可的任何法律活动(例如银行,保险,金融活动或集体投资计划。根据公司的活动性质,可能需要塞浦路斯中央银行,保险管理人或其他政府机构的许可);
4) 保留在公共记录中的信息:该公司的备忘录和公司章程以及其已发行资本、股东、董事、秘书、注册办事处地址、注册抵押和收费的详细信息以及财务报表的副本,均由公司注册处持有,可供公众查阅;
5) 公司名称:塞浦路斯公司的名称可以使用任何语言,只要以罗马或希腊字符表示即可。必须使用单词“ Limited”或其缩写“ Ltd”或这些术语的希腊语等效 词来表示其有限责任状态;
6) 股本:股本可以以任何货币计价,通常以欧元(€)计价。塞浦路斯公司成立时必须发行至少一股股票。不允许无记名股票;
7) 股东:塞浦路斯公司必须至少有一个股东,该股东可以是自然人,也可以是法人团体。可以使用提名股东;
8) 董事:塞浦路斯公司成立时必须至少任命一名董事,该董事可以是自然人,也可以是另一家公司。董事可以居住在世界任何地方,也可以聘用专业董事。要符合双重税收协定的资格,必须有常驻董事。如果另一方担任秘书,则同一个人可以是唯一董事和股东;
9) 股东和董事会议:股东和董事会议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举行。每年的股东周年大会(AGM)必须在每个日历年举行,连续的会议相隔不超过 15 个月。第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必须在公司成立后的 18 个月内举行;
10) 注册办事处:必须在塞浦路斯有一个注册办事处,并在该公司进行法定注册 和记录,并加盖印章;
11) 公司秘书:必须任命公司秘书,该秘书可以是自然人或公司。秘书最好应居 住在塞浦路斯,并且必须对塞浦路斯公司法以及该职位所承担的职责有充分的了解。公司秘书负责履行公司的大部分法定义务,并且需要与多个政府部门进行互动。如果股份由第二方持有,则同一人可以担任公司的唯一董事和
秘书。同样,如果任命另一方为董事,则有可能拥有唯一的股东和秘书;
12) 财务报表:所有塞浦路斯公司都必须准备年度财务报表,该报表必须由驻地 审计师进行审计(除少数例外);
13) 年度申报要求:公司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年度申报表和财务报表。迟交的年度申报表最高可处以 500 欧元的罚款。还需要向纳税专员提交年度纳申报表;
14) 税收:公司的标准税率为公司全球收入的 12.5%。 就投资控股公司而言, 股息收入和出售股份产生的任何利润均免税。 除非收益来自出售位于塞浦 路斯的房地产,否则不征收资本利得税。 支付给非居民股东的股息无需缴纳预提税;
15) 双重税收协定:塞浦路斯税务居民公司可以从塞浦路斯签订的 30 多个双重 税收协定中受益,特别是与中欧,东欧,中东,俄罗斯,印度,南非和许多其他国家签署的双重税收协定;
16) 其他注意事项:根据其业务活动的性质,可能会要求塞浦路斯公司注册增值税或自愿注册。 最高增值税率为 19%